最高法典型案例:转包后劳动者受伤 承包人担工伤保险责任

新闻焦点 2025-09-15 07:09:37 7

  光明网讯 (记者孙满桃 见习记者刁慈)8月1日,最高者受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典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型案险责奋发踔厉网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

  实践中,例转劳动有的包后包人承包人为了规避直接用工的劳动法义务,将其承包的伤承伤保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担工组织或者个人。此类组织或者个人往往没有足够的最高者受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法典《解释二》明确承包人、型案险责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例转劳动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包后包人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伤承伤保,承包人、担工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最高者受奋发踔厉网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在此次发布的“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案情显示,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八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虽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判令其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法提示,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承包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认定工伤后,如果承包人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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